关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费”的通知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通知,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于2008年12月25日零时调整如下:
一、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80元调整为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150元调整为40元,自2008年12月25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税;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